家庭纠纷离婚去民政局还是去法院

   2023-10-30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1260
核心提示:离婚一定要找律师吗?离婚的方式我们都知道是分为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只需要你们双方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就行,

离婚一定要找律师吗?

离婚的方式我们都知道是分为两种,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

只需要你们双方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就行,完全不用花冤枉钱请律师。

只是在离婚协议这一部分,要对你们的财产、孩子抚养等做一个明确的约定。有时候又人觉得自己写容易不规范,当然也确实是存在自己拟定离婚协议之后,因为存在不规范的现象,离婚后还闹上法庭的。

所以当你们的财产很复杂,自己不知道怎么去写的时候,可以请律师代写。

那诉讼离婚就是一方想离一方不愿离,或者都想离,但是在财产分割或者孩子抚养权方面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可能就会通过诉讼去解决。

诉讼就一定要请律师吗?

不一定!

其实诉讼离婚自己就可以去立案。

可是请律师到底有没有用呢?

虽然自行离婚比较划算,但是对于某些案件复杂的请律师还是很有用的。

比如: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多,并且还很复杂,尤其是涉及到房产、公司股权等;其次就是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还有一种就是当事人离婚的心情非常的迫切!

这些时候有律师和没律师才会出现差别。

其实在离婚案件中,诉讼只是一种兜底的法律手段,无论是诉前还是诉中,能够调解结束婚姻的,一个负责任的律师都会先尽最大努力替你谈判和调解,因为诉讼耗时长费用高,也容易让双方撕破脸皮当仇人,对孩子是很不好的。

婚姻嘛,没有解决不了的事儿。

所以大家有任何婚姻相关的法律问题都留言或直接私信我哦~

1哪些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

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一年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的,则该项请求权永久消灭。

2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结婚时虽然婚姻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候,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对于宣告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准备离婚了,协议还是诉讼?

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用。

一、协议离婚

一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经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后,经过30天的冷静期,双方再共同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如果一方反悔,则离需另行诉讼离婚。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否则极易留下纠纷隐患。

二、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诉讼离婚相对是比较费时费力的,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这也就是必经的一步了。

4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5现役军人离婚该怎么办?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限制。

6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另外,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仍然不能提出离婚。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但是为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

7夫妻中一方无民事行为如何离婚?

一、夫妻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只能提起诉讼离婚。《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要求是夫妻自愿离婚,如果一方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谈不上自愿了。由此可认为,夫妻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其他亲属不能代理其进行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夫妻中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应告知他们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亲属首先要确定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范围:父母、成年子女、有抚养关系的成年兄弟姐妹,如果没有上述范围的法定代理人,可根据民法、民诉法规定的方式确定法定代理人。

三、这种离婚诉讼,可以协议结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与对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可由法院直接判决结案。

8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该如何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下落不明满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法院一般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

10分居满两年的,婚姻关系能自动解除吗?

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情况: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是按个人债务处理。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是一方私下所欠借款,不属于用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债务,因而应由个人清偿。此外,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12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特别最近几年房价疯长,房屋尤显重要。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一)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照顾无过错一方。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13哪些情况下,子女随母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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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14哪些情况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候的总原则是:两岁以下孩子,原则上跟随母亲生活。两岁以上的孩子,就不一定了。2、法院在判决孩子给谁抚养的综合原则是:究竟哪一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生活和成长。3、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情形。比如:父母双方谁有更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可以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第二,考虑孩子过去生活中是谁在照料孩子,孩子和谁的感情更深。第三,考虑一方有没有节育可能,或者再育可能。有没有再婚的可能,考虑母亲的年龄。第四,一方有没有不良恶性,比如赌博酗酒吸毒。如果是8岁以上孩子,还会征求孩子个人意见。所以,法官会综合各种情形做出判决。

15子女抚育费如何给付?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得协议。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6在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7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

由于新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恋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在财产分割上占得先机。但由于取证难,大多数婚外情离婚案能被认定的曲指可数。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有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况下,都会被法庭否定。所以要取证明“第三者”的证据就要找出关键的证据,否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

18认定“第三者”的那些证据是关键?

现有的离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朋友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间接证据不认定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我国现行法律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因果关系。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不大。

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在财产分割上,首先坚持夫妻平等的原则,即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等分割。在此原则的基础上,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对有过错的一方如重婚、虐待等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适当少分。

2、分割财产时,不但要注意财产价值,有时还应考虑使用效益,以及照顾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3、对于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另外对于哺乳期(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亲生活,小孩已满八周岁,以小孩意愿为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原则上由父母双方共同负担。

对于离婚诉讼中的赔偿问题,与谁先提出离婚诉讼也不存在任何关系,在离婚诉讼中只有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即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只是与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有关,与谁先提起离婚诉讼没有关系,并且也只是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

先来科普一下,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也就是说,现在离婚不能直接就离,需要双方冷静一下再做决定。

一对四川夫妻因为家庭纠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考虑到可能是“冲动性离婚”,法院向这对夫妻发出了“离婚冷静期通知书”,让双方回家“冷静”三个月,这也是四川省第一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三个月“冷静”期满,经过法院多次调解,提起诉讼的女方,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新闻一出来,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讨论一下子冲上了各大网站热搜,很多网友对此表示不满↓

@小馒头:

@黑熊哥:

@我要当欧皇:

其实这次新闻里有一个词“冲动性离婚”吸引了我注意力,确实有很多人,因为一点小事,就喜欢把离婚挂在嘴边,然后说着说着,就真离婚了。

身边有一个例子,我就叫她梅姨吧,梅姨不到50岁,和我妈是十几年老邻居了,年轻时颜值非常高,能说会道,特别招人喜欢。

她以前一直是班花,而她老公(就叫梅叔吧)呢,就比较平凡了,其貌不扬,工资也不算多高,就是人比较老实,对她百依百顺。

她能在众多男人中挑到梅叔,也是看对方对她太好了,她说什么是什么,作为一个美女,梅姨有着自己的骄傲,就是一定不能上赶着别人。

相爱容易相处难,梅姨哪里都好,就是从小被人捧着惯了,所以和她老公相处模式上有点高高在上,一点小事就会大吵大叫,喜欢把“不过了”“离婚”挂在嘴边,什么都要打压梅叔。

每次梅姨乱发脾气时,梅叔都会让着她,不管是对是错,都会第一时间道歉,哄着梅姨。

哪怕只是工薪家庭,但是只要梅姨喜欢什么东西,梅叔都会给她买,自己可能几年穿一件旧毛衣,但是梅姨每年衣服都是最新款。

终于有一天,梅姨又说离婚时,梅叔答应了。梅姨很意外,为什么这一次梅叔没有来哄自己,虽然有点舍不得,但是她还是义无反顾离婚了,因为她在梅叔面前从未低过头,这一次也不会。

房子留给了梅姨,梅叔净身出户,什么也没要。

刚离婚时,梅姨还说,“他居然答应离婚了,这样的男人,口口声声说爱我,不还是要离我而去,不分难道留着过年吗?”

后来,梅姨交了好多个男朋友,确实有长相和经济都比梅叔好的,但是对她却都很一般。

再也没有人让她肆无忌惮发脾气,也没有人处处想着她了,这个时候她特别想念梅叔。

后来她主动找到梅叔,想要复合,才知道对方已经要结婚了,所以说啊,错过了就是错过了。

梅姨看见这个新闻时,就和我妈说,我特别羡慕人家有“离婚冷静期”,如果我当年离婚时也有,我和梅叔就不会分开了。

对于有感情但是因为一时冲动就要离婚的夫妻来说,“离婚冷静期”非常重要,因为在冲动时做的选择,往往会后悔。

每一个结婚的人都知道,一旦结婚了,就不再是单纯的花前月下,而是涉及到两个家庭。

当生活被柴米油盐侵袭时,往往会让人身心疲惫,产生摩擦,但是过日子不就是这样吗。

两个人吵架时,恨不得掐死对方,过往所有甜蜜全部化为乌有,全部是委屈和不满,当时什么狠话都说得出口,恨不得马上跑到民政局离婚。

但是,没有哪对夫妻过日子可以一点争吵也没有,两个人结婚了,就是两个家庭的结合,都是在磕磕绊绊中磨合着生活。

正所谓,不吵不闹不成夫妻,吵架也是一种沟通的方式,比闷在心里好,也真实地袒露了心声。

吵架并不可怕,很多夫妻吵架都不是因为什么原则性问题,反而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情绪需要宣泄,不满也需要表达。然而可怕的是,在吵架时做出了错误的决定,比如动不动就把离婚挂在嘴边。

但是当冷静过后,就会怀念曾经的点点滴滴,婚姻不是坟墓,而是人生一种经历。

但是当一对夫妻已经涉及到原则性问题时,我建议不要有什么“离婚冷静期”,如:家暴、吸毒、出轨、赌博等,这种情况,离婚是解救另一方,“离婚冷静期”反而是在害人。

总体来说,离婚冷静期本质是好的,但是当有特殊情况时,就都别冷静了,省着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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