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二级不批捕是民事吗?

   2021-08-20 500
核心提示:一、轻伤二级不批捕是民事吗?轻伤二级不一定批捕,轻伤二级,一般都取保,等案件到法院开庭时,可以判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轻伤二级不批捕是民事吗?

  一、轻伤二级不批捕是民事吗?

  轻伤二级不一定批捕,轻伤二级,一般都取保,等案件到法院开庭时,可以判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轻伤二级,已经构成犯罪,如果要拘留的属于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的时间:公安机关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检察院审查的时间为7日。(共10—14天);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可延长至30日(共37日)。

  二、刑事拘留期间的计算

  为规范刑事执法,防止超期羁押的发生,现就刑事拘留期间计算中的几个问题作一归纳。

  1、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问题在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中常常出现的错误是期限计算不准确。办案单位往往将刑事拘留的当日计算在内,导致对整个刑事拘留期间少计算1日的现象发生。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从4月4日延长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

  2、路途时间是否从拘留期间扣除问题路途时间是否要计算在拘留期间内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押解途中的时间不应算刑事拘留时间,其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期间的时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中的“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是指,1、公安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以及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2、公安司法机关从异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归案,讯问、通知等期间应当将路途中的时间扣除。另外,从立法的精神出发,拘留、逮捕本质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押解的过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因此,在计算拘留、逮捕期间时,应当将押解路途时间包括在内。

  3、拘留期间届满之日是法定节假日是否应当顺延问题根据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的规定,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间,应当在拘留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拘留期限。

  4、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该条的适用,要把握一点:侦查的期限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开始计算,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开始计算。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从收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之日起到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轻伤二级,已对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针对于这种案件都是属于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来进行调查。如果事情不是非常严重的话,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是可以被取保候审等候法庭开庭的,但该案件既然是刑事案件,就有公安机关来进行负责,受害者只负责协助调查。

  

 
标签: 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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