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情形(行为人透支信用卡,到期不能归还,何种情况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023-08-26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1440
核心提示:生活中信用卡的广泛使用,大大的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也产生了大量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笔者对某市594女性在押嫌疑

生活中信用卡的广泛使用,大大的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也产生了大量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笔者对某市594女性在押嫌疑人涉嫌罪名情况进行了统计,诈骗罪发案数量位于所有涉嫌罪名的第二位,占全部罪名的11%,而其中的信用卡诈骗罪又占据了诈骗罪的2/3以上,且基本都是“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规定,我国信用卡诈骗行为分为四种,分别规定于本条的第一、二、三、四项,其中第四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多发,以下笔者结合刑法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重点就“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展开讨论。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正确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准确适用法律、有效打击“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本罪为身份犯,持卡人必须是合法持卡人。如果是冒用的、盗用的、伪造的或使用过期的信用卡则不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

第二、银行的“催收”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但仅限于向合法持卡人催收,对保证人或持卡人的家属催收的,不发生“催收”的效力;

第三、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信用卡案件解释》以下几种情况可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是行为人明知无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是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是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是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债的;

五是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是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第四、为了防止将善意透支行为理解成恶意透支,防止不当的扩大处罚范围,《信用卡案件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2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认定为“恶意透支”。

第五、成立本罪要求诈骗数额较大。根据《信用卡案件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如果行为人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应以诈骗罪或本罪的未遂犯论。因为普通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为5000元。

第六、在认定本罪的时候,要特点注意:根据“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理,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存在于恶意透支时,透支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说具有归还的意思,即使经催收后不能还款,因缺乏责任要素,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反过来说,透支时有不归还的意思,后来因怕受到打击,银行催收后及时归还的,因欠缺违法性要素,也不能认定为犯罪。

以上笔者结合我国《刑法》及《信用卡案件解释》的相关规定,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述,如有不当,敬请指正,欢迎讨论。

转自: 身边的刑法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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