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后败诉诉费按比例承担。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经二审***依法审理后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如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全部不成立,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的,一般会按比例承担。
第一个问题,也是不怎么重要的问题:财产案件的受理费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是按照上述规定对诉讼标的额分段计算,之后相加,所得总数即为应收额。
第二个问题,也是比较重要的问题:
房屋所有权确认***,并不属于典型的财产案件,这类***是当事人之间因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而产生的***。本类案件中原告只请求确认其对某房屋享有所有权,其诉讼请求中并没有涉及争议金额。不涉及争议金额的房屋所有权确认***应归入非财产案件类型。对于此类***应按何标准交纳诉讼费。我认为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按件交纳诉讼费,此类***应交纳50元至100元。
第三个问题,其实才是核心问题、慢慢研究懂了就知道怎么办的问题:
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没有涉及争议金额,以什么为标的额来分段按比例交纳成为现实问题。如何确认标的额成为一个难题。确认标的额的一种公平、合理手段是进行房屋价值评估,但如当事人向***提出房屋所有权确认之诉之前还需进行房屋价值评估,这种做法将增加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利于房屋所有权人通过诉讼***。原告只是请求***确认其对某房屋享有所有权,没有提出要求对方赔偿或支付或返还金额的诉讼请求,按标的额来交纳诉讼费的做法则使***难脱变相多收诉讼当事人诉讼费以增加***收入的嫌疑。
具体的费用败诉的一方出。具体费用要看你的具体情况,涉及财产的和非财产的诉讼费是不一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