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0条至第285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执行监督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270条:法院应当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执行进行监督。
第271条:执行监督的方式包括:通知、检查、检察院的检察监督、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等。
第272条:执行通知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并说明执行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第273条:执行检查包括初次和再次检查。执行检查应当提前通知被执行人,并可以随时检查。
第274条:检察院对执行情况进行检察监督。检察监督的具体内容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
第275条:人民监督员可以参与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276条:被执行人可以向***申请执行救济,如不服***的裁定,可以向上级***提出申请。
第277条:***应当对***检察机关违法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对申请执行的申请人、其他人执意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第278条:***对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并采取措施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第279条:***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辞退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索取、收受财物;(二)***、***;(三)违反限制规定,非法拘禁当事人等。
第280条:***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受到被执行人、当事人、申请执行人等人的威胁、侮辱、殴打、报复、诽谤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并由上级***采取相应措施。
第281条:***应当建立健全执行活动档案,对执行活动进行记录。
第282条:执行结束后,***应当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结果,并进行了结。
第283条:执行结束后,当事人对执行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提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再审。
第284条:***在执行活动中依法需要调取、调阅有关材料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请求提供。
第285条:其他有关执行监督的问题,由最高人民***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