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三条是关于债务利息的。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我国法律做出了如下规定:
1、 被告人没有按照***的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的,则应当加倍的支付履行期间应当支付的债务利息。无论原告是否申请执行,***都应当计算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息,同时能让债务人履行义务。但法律规定债务利息不能太重,否则加重债务人的压力,致使债务人放弃还债。
***在执行债务利息之前应当发出通知书,责令被告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2、 关于债务利息应按照最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如果是一般的债务利息则根据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利息,法律文书没有确定的,不计算利息。加倍支付利息的支付方法为:债务人没有还清的债务乘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日利率乘以迟延履行的期限。
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包括一般的债务利息和加倍的债务利息。一般的债务利息在法律文书中是确定的,如果没有的则不需要支付;加倍的债务利息则是根据计算所得的。
3、 总的应支付的迟延债务利息为一般债务利息加加倍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的期限应当为加倍债务利息的计算之日起至债务人还款完毕之日,如果债务人分次还款的,则计算到每次履行还款之日;如果是***提取借款人的存款等财产的,则加倍的期间应当计算到提取之日;***对借款人的财产进行变卖的,则计算到财产完成变卖之日。以上所说的利息率应当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
是按照日万分之1.75来计算的,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