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案例(民法典153条案例)

   2023-12-27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590
核心提示:民法典第15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一项或几项财产权利事项,约定自己的不服从支付实现交付标的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约定的违约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一项或几项财产权利事项,约定自己的不服从支付实现交付标的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不得远超过交付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确定。”

以下是一个可能涉及到民法典第153条的案例:

小明租了一辆车,按照合同规定,小明需先支付10,000元作为押金,并在每月15日按月支付1,000元租金。约定租期为一年。但是,在租期中途,小明未按时支付租金,最后租期结束时小明交还的汽车也受到了损坏。小明与车主商量后,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意支付违约金5,000元,车损赔偿2,000元来结束双方之间的***。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未履行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付款义务和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车主可以要求小明支付违约金。同时,小明同意支付违约金和修车费用,也合理地解决了双方之间的***。根据民法典第153条,当事人可以就财产权利事项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而这里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不能超过交付标的物的价值。因此,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同意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款与车辆的价值相符,符合法律规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实践中具体的案例情况可能存在多种情况,在处理实际问题时,还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判断和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例:

张正国诉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案

【案例要旨】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居间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居间方据此主张居间费用的,人民***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包括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等司法解释均被废止,再加上前述司法解释所依据的对象《合同法》第52条的内容正式被《民法典》第153条规定的内容所取代,显然如何准确理解与适用《民法典》第153条成为判断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无效的一个关键。关于本条的变迁、演变过程,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赘述。

理论上和实务上对该条的理解与适用有多种说法、也建立了许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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