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再审程序
行政再审申请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等,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再审。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诉讼再审申请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高级人民***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一审人民***收到***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第二审人民***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