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借款名义收受贿赂行为的认定
以借款名义刑受贿之实的情况非常复杂,司法实践中,一般应通过以下情况予以分析辨别:
1、借款是否建立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上,这是确认借款行为性质的前提。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论他人借款给国家工作人员是出于帮助,或者希望国家工作人员今后利用职务和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都不能认定为受贿。
2、从借款的真实意图上看,即借款人是否出于真实的借款目的,有借有还,只要借款人具有归还的目的,就不属于受贿。
3、借款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即加宽的实现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否则,请托人就不会把款借给国家工作人员。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认为是通过借款形式进行受贿。
二、以借款为名索取财物的,应认定为索贿
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在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具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
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
2、款项的去向;
3、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
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5、借款后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
7、未归还的原因。
从以上七个方面可以归结通过借款方式达到受贿和索贿目的的行为方式,从主观和客观方面具有相互印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