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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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者的区别:
1、是否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要求不同:连带责任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各责任人之间存在法定的连带关系,按份责任对产生的原因没有特殊的要求,其产生的原因与一般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相同,都是责任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产生。
2、承担责任不同:连带责任中各责任人均应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只是该责任人向权利人履行全部义务后,可以超出其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按份责任中的各责任人只对自已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免责。
3、责任形式不同:连带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型责任,只能适用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两种责任形式,而按份责任适用的责任形式多一些。
4、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个体工商户属于经营主体,可以独立民事责任能力,但不是法律规定中的法人单位。即使称单位也只能认定为特殊的经营主体单位。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关于“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是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公民(个人或者家庭)和单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就不能认定为单位了。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才是法律上的单位。“公民(个人或者家庭)”不能认定为单位。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