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3、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4、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中国目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废止,只是进行修正。该法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之后2007年10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2017年6月27日第三次修正、2021年12月24日第四次修正。
扩展:法律修正与修订
修订形式的修改范围比较大,需要对现行法律确定的制度、原则以及条文全面进行修改;修正案形式的修改范围则较小,只是对现行法律的某些方面、某个部分乃至个别条款、词句进行修改。
采用修订形式修改法律后,由于修改的内容较多,涉及到法律制度、原则的修改,施行时间一般是根据修改内容重新规定;而采用修正案形式修改法律后,由于涉及的只是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在通过的修改决定中只规定修改决定的施行时间,该法律的原施行时间不变,也就是说,整部法律的施行时间不变。
因此,对法律进行修订后,原法律则被废止;而对法律进行修正,只是局部条文进行了修改,整部法律不是被废止。
没有废止,民法典是实体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是密切联系相互配套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