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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重点整治7类突出问题:一是利用AI制作发布谣言。无中生有、凭空捏造涉时事政治、公共政策、社会民生、国际关系、突发事件等各类谣言信息,或擅自妄测、恶意解读重大方针政策。借突发案事件、灾难事故等,编造、捏造原因、进展、细节等。冒充官方新闻发布会或新闻报道,发布谣言信息。利用AI认知偏差生成的内容进行恶意引导。二是利用AI制作发布不实信息。将无关图文、视频拼凑剪辑,生成虚实混杂、半真半假的信息。模糊修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等要素,翻炒旧闻。制作发布涉财经、教育、司法、医疗卫生等专业领域的夸大、伪科学等不实内容。借助AI算命、AI占卜等误导欺骗网民,传播迷信思想。三是利用AI制作发布色情低俗内容。利用AI脱衣、AI绘图等功能生成合成色情内容或他人不雅图片、视频,衣着暴露、搔首弄姿等软色情、二次元擦边形象,或扮丑风等导向不良内容。制作发布血腥暴力场景,人体扭曲变形、超现实怪物等恐怖诡谲画面。生成合成“小黄文”“荤段子”等性暗示意味明显的小说、帖文、笔记。四是利用AI假冒他人实施侵权违法行为。通过AI换脸、声音克隆等深度伪造技术,假冒专家、企业家、明星等公众人物,欺骗网民,甚至营销牟利。借AI对公众人物或历史人物进行恶搞、抹黑、歪曲、异化。利用AI冒充亲友,从事网络诈骗等违法活动。不当使用AI“复活逝者”,滥用逝者信息。五是利用AI从事网络水军活动。利用AI技术“养号”,模拟真人批量注册、运营社交账号。利用AI内容农场或AI洗稿,批量生成发布低质同质化文案,博取流量。使用AI群控软件、社交机器人批量点赞跟帖评论,刷量控评,制造热点话题上榜。六是AI产品服务和应用程序违规。制作和传播仿冒、套壳AI网站和应用程序。AI应用程序提供违规功能服务,例如创作类工具提供“热搜热榜热点扩写成文”等功能,AI社交、陪聊软件等提供低俗软色情对话服务等。提供违规AI应用程序、生成合成服务或课程的售卖、推广引流等。七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AI应用程序诱导未成年人沉迷、在未成年人模式下存在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等。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数字技术创新再上新台阶,同步也在赋能千行百业。当前,大数据技术以其对海量、多样、高速数据的处理与分析能力,正深刻改变着各个行业的运营模式与决策方式。未来,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将呈现出多维度深度融合与创新态势,涵盖技术架构、应用场景、安全治理和产业生态等多个层面。
针对手术室管理,我国出台了包括《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在内的一系列规定,主刀医生如果擅自离岗涉嫌违规。若因个人纠纷影响手术进程,置被麻醉的患者于不顾,不仅暴露出个人职业伦理和医德问题,更暴露出医生行为规范约束与患者安全保障体系的缺陷。
尽管中国并未采取集中清缴清欠税收等行动,但随着税收大数据广泛应用,网状、系统性税收风险分析取代了此前个人经验点对点分析,税收征管力度事实上在不断强化,税收征收率在不断提高。以前企业偷漏税可能不容易被发现,但近些年通过税收大数据,税务部门会收到企业风险提示,并跟企业确认,不少企业需要依法补缴税款。
第一阶段重点整治6类突出问题:一是违规AI产品。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公众提供内容服务,但未履行大模型备案或登记程序。提供“一键脱衣”等违背法律、伦理的功能。在未经授权同意情况下,克隆、编辑他人声音、人脸等生物特征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二是传授、售卖违规AI产品教程和商品。传授利用违规AI产品伪造换脸视频、换声音频等教程信息。售卖违规“语音合成器”“换脸工具”等商品信息。营销、炒作、推广违规AI产品信息。三是训练语料管理不严。使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隐私权等权益的信息。使用网上爬取的虚假、无效、不实内容。使用非法来源数据。未建立训练语料管理机制,未定期排查清理违规语料。四是安全管理措施薄弱。未建立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内容审核、意图识别等安全措施。未建立有效的违规账号管理机制。未定期开展安全自评估。社交平台对通过API接口接入的AI自动回复等服务底数不清、把关不严。五是未落实内容标识要求。服务提供者未对深度合成内容添加隐式、显式内容标识,未向使用者提供或提示显式内容标识功能。内容传播平台未开展生成合成内容监测甄别,导致虚假信息误导公众。六是重点领域安全风险。已备案AI产品提供医疗、金融、未成年人等重点领域问答服务的,未针对性设置行业领域安全审核和控制措施,出现“AI开处方”“诱导投资”“AI幻觉”等问题,误导学生、患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程惠炳:原来的法定代表人减资,转让股权以及转让店铺以及注销公司的这一套流程,发生的时间是非常短的,而且在此期间没有对消费者债权人做出任何形式的通知,构成了一个恶意的闭店和跑路的行为。